滄州渤海新區管委會
黃驊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功能區、各相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現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滄州渤海新區管理委員會 黃驊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7日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資效益,促進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審投發[2020]173號)、《河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的規定,依據審計職責,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
(三)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四條 滄州渤海新區黃驊市統計和審計局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體,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第五條 發展改革和科技創新局、財政和金融監督管理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行政審批局、稅務局等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和配合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上述部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及監管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守審計紀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或者審計力量不足等情況時,可以采取下列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
(一)聘用投資審計專業人員并簽訂勞務合同。
(二)審計機關應以招投標方式確定社會中介機構從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結算審計工作。
(三)根據審計項目需求,聘用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
第八條 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需經費和聘用專業人員的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財政安排解決。
第九條 審計機關聘用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或者相關專業資格(職稱)證書且具備相關專業能力;
(二)近三年內未受過行業處理和相關行政處罰;
(三)與參加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無利害關系。
審計機關應當制定聘請外部人員的相關工作規范,加強對聘請外部人員的督導、考核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投資審計領軍人才。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審計信息化建設,充分利用工程項目審計平臺,提高投資審計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加強對投資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加強內部控制,強化管理,確保嚴格執行審計紀律。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投資績效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的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點工程,應當實施跟蹤審計。
審計機關可以對投資建設領域政府宏觀調控政策執行情況以及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采購、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調查,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預算或者概算編制、審批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執行和調整情況;
(二)土地利用和征收補償情況;
(三)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情況;
(四)工程進度、結算及投資控制管理情況;
(五)項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以及相關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和使用情況;
(七)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與工程造價有關的合同內容及其履行情況;
(二)工程結算編制依據;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量計算、計價依據適用、費用計取情況;
(五)主要設備、材料價格;
(六)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事項;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項目資金到位及保障措施;
(五)項目結余資金管理情況;
(六)債權債務和工程結算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尾工工程和預留資金情況;
(九)項目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情況;
(十)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逐步實現績效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關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中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三章 審計程序與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按照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本著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結合項目進展情況,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報市委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對投資規模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應當優先列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二十一條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應當將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投資審批情況、資金安排計劃及其調整情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用地許可審批結果、規劃許可審批結果、環境影響評價結果、工程施工許可審批結果、國有資產移交手續等及時抄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確定項目法人單位或者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根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并在審計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根據工作需要抄送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實施跟蹤審計的,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要求,采取階段性跟蹤審計或者重點環節跟蹤審計的方式進行,審計通知書中應當列明跟蹤審計的具體方式和要求。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和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規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反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各階段實施情況的資料(含電子數據),不得拒絕、拖延、隱瞞和謊報,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主要包括:
(一)項目預算或者概算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規劃、用地、環境影響評價、開工等批復文件;
(二)項目前期評估、征地、拆遷等相關資料;
(三)項目招投標文件及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文本;
(四)項目設計方案、設計變更文件、施工圖、施工方案、施工圖審查文件等資料;
(五)項目施工日志、監理日志、隱蔽工程記錄、現場簽證、竣工圖、驗收報告等工程結算資料;
(六)銀行開戶和項目會計核算資料;
(七)項目績效評估文件和資料;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通過檢查、現場勘測、外部調查、計算和分析等方法實施審計,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審計人員所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由有關單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有關單位、人員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拒絕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證明材料有效。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跟蹤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出具跟蹤審計意見書送達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并報政府分管領導。被審計單位整改落實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按項目獨立進行核算,并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保證其真實、完整。
建設單位在訂立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結價款,是否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由合同雙方商定。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審計結果,作為評價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對具備審計條件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經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或者審計機關;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條 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將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一并研究后,出具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對審計發現的需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違法違紀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對不屬于審計管轄范圍、依法應由其他有關部門糾正、處理、處罰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部門。
第三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被審計單位和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應當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督促被審計單位和與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第三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向本級審計委員會報告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通報相關部門。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納入本級預算執行審計結果報告。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法規不完善等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結果經本級政府批準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相應處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被調查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審計機關調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相應處理的建議。
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暫停撥付或者建設單位暫停支付與項目直接有關的資金。財政部門已經撥付的,建設單位應當暫停使用;建設單位已經支付的,應當全額追回,屬于財政資金的上繳財政部門。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政府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資金,并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單位、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政府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政府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三十八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中多計少計工程款的,審計機關應責令建設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的,應予以收繳;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和與項目直接有關單位的違法違紀行為應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處罰的,應當出具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連同相關資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收到審計事項移送處理書后,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四十條 審計機關聘用的外部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審計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和項目存在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本級政府裁決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其他國有資產投資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所需費用自行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滄州渤海新區黃驊市統計和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行之日起施行。本辦法頒布后,凡既有的類似辦法或與之相抵觸的規定即行廢止,以本辦法為準。